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财保39号
申请人: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街道办事处凤梧路**。
法定代表人:虞燕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马玉良,男,回族,1987年2月1日生,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div>
被
申请人:戚宗宝,女,回族,1984年12月10日生,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div>
被
申请人:戚宗泽,男,回族,1986年4月14日生,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div>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玉良、戚宗宝、戚宗泽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50000元。申请人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寻甸县地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00×**6,土地使用权证号:寻国用(1995)字第0000526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玉良、戚宗宝、戚宗泽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50000元。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南寻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一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