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性,1942年7月21日出生,住淮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男性,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男性,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3,女性,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4,女性,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5,男性,1995年8月26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郭西杰,男性,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郭某某、刘某某2、刘某某3、刘某某4、刘某某5与被执行人郭西杰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西杰已按(2009)项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项民初字第027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玉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