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23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家文(曾用名周文生),女,汉族,1967年12月12日生,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程建,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生,舒城县人,住。
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家文与被执行人程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17)皖1523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房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建筑面积1536.09M2)。
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号:舒国用(2014)第××号,面积1656.53M2〕。
三、查封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号:舒国用(2007)第××号,面积13950.89M2)。以上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