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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4执383号

申请人狄立伟与被执行人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狄立伟;杨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狄立伟

被执行人:杨升 狄立伟与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晋021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升给付狄立伟借款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杨升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房屋产权,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亦未查实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2日,我院传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狄立伟,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杨林

审判员张富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荆      效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