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狄立伟
被执行人:杨升 狄立伟与杨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晋021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杨升给付狄立伟借款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杨升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房屋产权,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亦未查实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2日,我院传双方当事人到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狄立伟,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程序申请,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4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杨林
审判员张富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荆 效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