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执行人:南京和福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潘玛瑙。 南京华石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和福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111民初896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和福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金杯牌K31、苏A×××××丰田牌K33、苏A×××××丰田牌K33、苏A×××××雨花牌K31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明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