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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5民初1761号

赵某国与姜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国;姜某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525民初1761号

原告:赵某国,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姜某洪,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赵某国与被告姜某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赵某国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国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某国负担。

审判员  熊晓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熊训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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