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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4288号

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柳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柳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2民初4288号 

原告: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适存,总经理。

被告:陈柳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翔。

原告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徽装饰公司)与被告陈柳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徽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适存、被告陈柳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徽装饰公司诉称,2018年7月11日,其与被告签订《西安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承包被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西房屋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3万元。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目前房屋已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其工程款19500元,其多次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9500元、违约金48600元(从2018年9月13日起,违约金每日按300元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2019年2月26日之后,违约金每日按3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至),共计66900元。

被告陈柳含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属实。合同签订后,其实际支付装修款2.4万元,未付款为6000元,并非拖欠195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称房屋已经验收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原告盛徽装饰公司(乙方)与被告陈柳含(甲方)通过“XXX”网上平台签订《盛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施工地址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工程装饰装修面积60㎡,开工日期2018年7月11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5日,总工程期限61日,工程造价3万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化、不可抗力、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经甲方确认,工期应顺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单三日内组织验收,应填写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工程验收七日内甲方未支付工程结算款视为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的权利,且乙方保留追讨欠款的权利;甲方未结清工程决算价款时,未经验收,如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按下列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合同签订之日按工程款支付50%即1.5万元,水电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款支付30%即9000元,中期竣工验收前三日按工程款支付20%即6000元。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须付另一方违约金伍仟元,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违约金;由于甲、乙方原因发生十一种情况之一的,双方将暂停施工,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阐明停工原因,其中乙方无任何理由自行停工、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索赔延误工期每天按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赔偿。2018年7月1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与案外人XXXXXXXXX公司(丙方)就案涉装修房屋签订《XXX装修保服务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工程价款交由丙方托管。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论因何原因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由其自行处理,丙方的托管义务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关于丙方平台剩余托管款项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书面约定的,丙方有权视为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在此情形下直接将剩余的托管款全部无息退还甲方。2018年7月10日原告向丙方交付托管款1.5万元、同年8月8日交付托管款9000元,丙方已向被告返款10500元。原、被告在履行装修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未向托管方(丙方)交付约定的6000元中期竣工验收款。2018年9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适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当月13日完成装修。2018年9月14日,原告入住涉案房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签署工程验收单,亦未依约办理移交手续。原、被告对剩余托管款项归属无特别约定。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以上事实,有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装修保服务合同、付款记录、微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通过“XXX”网上平台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以及双方与案外人XXXXXXXXX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XXX装修保服务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积极促成合同目的实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在中期竣工验收前三日支付剩余工程款6000元,但原告未能依约给付。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自原告入住涉案房屋之日起,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视为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故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和第三方合同约定内容核算,被告应给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5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其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一节,未举证证明因被告延付款项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已如期将装修款2.4万元交付第三方,因原、被告未如约履行合同约定手续,导致第三方未及时向原告转付装修款,对此,原、被告有过错,故对原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根据双方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及逾期利益等因素酌定,按被告未付款项6000元,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柳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0元及违约金(以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盛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42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款项给付之日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云利审  判  员    李  想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