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129号
申请人:罗庆林,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申请人:黄斗碧,女,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申请人:罗玉仙,女,199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申请人:罗玉蓉,女,199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申请人:罗雄,男,199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五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旭,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庆英,女,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罗庆芬,女,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执行人:罗庆慧,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罗庆林、黄斗碧、罗玉仙、罗玉蓉、罗雄申请执行罗庆英、罗庆芬、罗庆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黔01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9535.54元,执行费943元。此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向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清镇市站街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该单位应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征收款(以72233.08元为扣划上限)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但该款至今尚未支付。鉴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本案到期债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