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1执1026号

山丹申请执行刘孟根巴根、姚姑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丹;刘孟根巴根;姚姑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丹,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刘孟根巴根,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姚姑娘,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山丹申请执行刘孟根巴根、姚姑娘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5799.75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刘孟根巴根、姚姑娘限制高消费,现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孟根巴根、姚姑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山丹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孟根巴根、姚姑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内0521执1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广 权

审判员 温 禄 伟

审判员 王特日格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彦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