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124号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袁建,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长庄。案由:罚金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70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本院执行袁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袁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把被执行人袁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栋
审判员 王会金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成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