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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民初2989号

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02民初2989号

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某,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址晋城市。 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桂芬

人民陪审员 王娜丽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