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02民初2989号
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某,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址晋城市。 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桂芬
人民陪审员 王娜丽
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