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8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山,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
申请执行人:马利平,男,1968年4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陈旭峰,男,1982年8月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秀山、马利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81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秀山、马利平偿还借款13.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198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陈旭峰已给付申请人5000元。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陈旭峰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由被执行人陈旭峰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执行费1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881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小平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代理
审判员 乔 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