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财保483号申请人长沙雄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印山村下冲组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99U370。法定代表人熊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柳氏亿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以东金地花园第4幢1层(2)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X2H59。法定代表人柳仕祥。被申请人柳仕祥,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长沙雄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柳氏亿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仕祥银行存款19084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200000814)。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雄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柳氏亿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仕祥银行存款19084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74元,由申请人长沙雄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才华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