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正源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李文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邸霞,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戴卫,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邸海涛,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许亚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黄鹤鸣,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6764.36元(含执行费2909元),未执行标的18676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马君平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竞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