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106执恢73号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正源支行与邸霞、戴卫、邸海涛、许亚梅、黄鹤鸣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正源支行;邸霞;戴卫;邸海涛;许亚梅;黄鹤鸣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正源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李文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邸霞,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戴卫,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邸海涛,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许亚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黄鹤鸣,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金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6764.36元(含执行费2909元),未执行标的186764.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马君平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竞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