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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9号

包小柱与来小、青格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包小柱;来小;青格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2222执9号申请人包小柱,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来小,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被执行人青格乐图,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本院立案执行包小柱申请来小、青格乐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小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 秀 春

审判员 齐苏美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文 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