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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4执1511号

陈爱青与李朝新、花加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
陈爱青;李朝新;花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陈爱青,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李朝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

被执行人:花加龙,男,200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陈爱青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刑初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朝新、花加龙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李朝新、花加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爱青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9949.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