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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851号

青岛阔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玖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阔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玖盛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阔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西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3523380K。

法定代表人:袁彩芹,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玖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阔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玖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7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58882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玖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报限制高消费、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