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113民初12284号

张辉与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辉;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284号

原告:张辉,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城********。

法定代表人:张会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辉与被告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辉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菲菲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