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2284号
原告:张辉,男,汉族,1986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城********。
法定代表人:张会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荣,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辉与被告西安新东大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辉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菲菲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