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612执20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国芳,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正平,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曹云芳,女,193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韩国芳与陈正平、曹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8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陈正平应偿还韩国芳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曹云芳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本息等49800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8年9月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后实际履行35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350000元(利息98000元,本金252000元),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612执2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吕新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