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6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窦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与被告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于2019年6月22日以与被告任某某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任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德旭
人民陪审员 周春静
人民陪审员 宁保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崔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