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3民初1872号
原告:山东智信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创业大厦**楼727。
法定代表人:张清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前、张军,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汇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彦章。
被告:临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长安中路**v>
法定代表人:曹志峰。
被告:沂水县金鹏颐年园养老中心,住所地:沂,住所地:沂水县东一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玉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利,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智信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平、上海汇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金鹏置业有限公司、沂水县金鹏颐年园养老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并确认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查实被告明确住址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智信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原告山东智信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传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