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3979号
申请执行人:谭平浪,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前堰上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谭平浪申请执行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9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平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加工费1341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平浪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谭平浪申请执行的加工费1341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谭平浪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平浪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谭平浪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平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盛铜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