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鹏执行员 :田季刚执行员 :陈冠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