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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810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边振学与被执行人常德胜、赵殿荣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边振学;常德胜;赵殿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810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边振学,男性,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常德胜,男性,1962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赵殿荣,男性,1946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本院在执行边振学与常德胜、赵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执行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