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8109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边振学,男性,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常德胜,男性,1962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执行人:赵殿荣,男性,1946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本院在执行边振学与常德胜、赵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已执行超过三个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