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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4执334号

王辉与沙依热木别克·居努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辉;沙依热木别克·居努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4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沙依热木别克·居努斯,女,1986年3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王辉与沙依热木别克·居努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695元,申请执行费75元(已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沙依热木别克·居努斯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辉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4执334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晓彦

审 判 员 张传永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 凯

书 记 员 陆文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