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835号申请执行人高炜,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里2号楼2门201号。被执行人刘毅,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秀月街391号1-4-2。被执行人西安长凯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三路绿地世纪城仕嘉公寓B区8号楼11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毅。高炜与刘毅、西安长凯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炜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毅、西安长凯研工贸有限公司案款共计6268410.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余额不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宁AN9727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6268410.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文生
审判员 张来喜
审判员 蔡丰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索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