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思特,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皓,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明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明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思特支付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执行费人民币6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明皓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陈明皓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明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明皓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明皓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未能实施拘留。 4、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思特,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并就终结本次执行听取申请执行人黄思特的意见,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83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琨臻
审 判 员 洪长城
审 判 员 黄艳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丽端
书 记 员 王瑞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