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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405号

沈隽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隽;茹阿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405号申请执行人沈隽,女,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茹阿凤,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申请执行人沈隽与被执行人茹阿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9)京0117民初28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隽于2020年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茹阿凤给付案款3.02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茹阿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隽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茹阿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民初285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沈隽发现被执行人茹阿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茹阿凤所欠案款3.0275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