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4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祁从周,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朱正鲲,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朱海鹰,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彭爱耕,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祁从周依据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正鲲、朱海鹰、彭爱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朱正鲲、朱海鹰、彭爱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祁从周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后收取463元(已减半),执行费582元,由被执行人朱正鲲、朱海鹰、彭爱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账户已被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6.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