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023执40号

王德顺与张爱红、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山西省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德顺;张爱红;徐建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3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赵康镇东南毛村村民。

被执行人:张爱红,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汾城镇吴兴庄村村民。

被执行人:徐建荣,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古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顺与被执行人张爱红、徐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爱红、徐建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晋102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执行人王德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晋1023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跃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庆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