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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22639号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22639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58号(上东升工艺品出口集团仓储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元喜。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