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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执536号

胡启胜、邱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启胜;邱文生;张凤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胡启胜,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邱文生,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张凤琳,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启胜与被执行人邱文生、张凤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启胜以与被执行人邱文生、张凤琳多次协商意见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民终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红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