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陈然,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刘昌勇,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然与被执行人刘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18414元,执行费176元。本院依据(2017)闽0121民初42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变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8)闽0121执20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自动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贤杰 执行员 毛经华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叶伟鹏 附: 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