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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恢532号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宾;张平;张文强;孙宪凯;张立振;汪慧慧;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孙宾,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文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孙宪凯,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立振,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汪慧慧,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马波,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4)肥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