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被执行人:孙宾,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文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孙宪凯,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立振,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汪慧慧,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马波,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4)肥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