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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02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恢145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岗峰,男,1981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杜会芳,女,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泽州县。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晋05民终156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岗峰、杜会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16年7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贷款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李俊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的财产信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郭岗峰、杜会芳、李俊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不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恢1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苗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