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434号
申请执行人:张昶,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雷雁,女,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韩治平,男,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06741761XC。
法定代表人:雷雁。 申请执行人张昶与被执行人雷雁、韩治平、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593909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公告送达。另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数家公司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仲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