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3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成秀丽,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顺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宁红芬,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红芬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62×××60存款194506.00元(实际控制金额5581.41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群
书记员聂乐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