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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1544号

成秀丽、张顺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秀丽;张顺杰;宁红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3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成秀丽,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张顺杰,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宁红芬,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红芬在中国工商银行滨州市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账户62×××60存款194506.00元(实际控制金额5581.41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燕群

书记员聂乐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