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11民初1534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创业服务大厦**。
负责人:王维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吉,该公司客服经理。
被告:王腾,男,汉族,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宥安(王腾之妻),女,汉族,住吉林市。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诉被告王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刚、汤吉、被告王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王腾立即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物业费合计人民币8834.4元;
二、王腾支付违约金967.49元;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人民币9801.83元;
三、王腾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腾为中海XX室业主,中海物业公司为王腾提供物业服务,王腾拖欠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物业费:8834.4元,违约金:967.49元,合计人民币9801.83元至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王腾辩称,其并无拖欠物业费,是因为房屋存在漏水等诸多问题,在合理期间内与物业进行沟通,而自2016年至今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没有缴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王腾为中海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9.14平方米。2013年1月1日,中海物业公司与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海国际社区01-1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中海物业公司向王腾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向中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为2元。2015年11月23日,王腾与中海物业公司签订中海国际社区01-1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中海物业公司向王腾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向中海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9元,缴纳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收取次年物业服务费。王腾以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等原因为由,未交纳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物业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承诺书、入伙手续会签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条款及签署页、催缴物业费的照片、工作记录、服务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王腾应向中海物业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物业费。中海物业公司与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中海国际社区01-1地块物业服务合同,王腾亦与中海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到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王腾提出的涉及楼房漏水等问题可另觅途径解决,但不能认定王腾拖欠物业服务费系恶意违约行为,中海物业公司提出王腾支付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海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质量虽有瑕疵,但不能成为王腾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正当理由,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不仅需要物业公司本着诚信的原则,落实服务投入和不断提高服务能力,也需要业主秉持整体观念,积极配合。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需要运营成本,而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也是导致物业服务能力难以为继,服务质量下降的因素之一,既侵害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其他按时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利,发生问题时,业主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物业公司亦应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提升服务质量。希望双方今后能够进行良性互动和有效沟通,共同营造美好和谐的生活环境。故王腾应向中海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为1.9元/平方米/月×129.14平方米×36个月=8833.1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833.18元;
二、驳回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王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