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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2153号

冯刘杰、冯喜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刘杰;冯喜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冯刘杰,男,1991年7月21日生,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冯喜鸽,女,1989年9月4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冯刘杰申请执行冯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刘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