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冯刘杰,男,1991年7月21日生,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冯喜鸽,女,1989年9月4日生,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冯刘杰申请执行冯喜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5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冯刘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2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帅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