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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91执669号

任光波、德州金汇美安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光波;德州金汇美安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执669号

申请执行人:任光波,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德州金汇美安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东风路以北、市交通局以西(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任光波与德州金汇美安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光波依据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9}第16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德州金汇美安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任光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