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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21民初1105号

崔正爱与樊贵军、刘翠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20-07-07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正爱;樊贵军;刘翠兰;李明明;山阴县津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621民初1105号

原告:崔正爱,女,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国,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樊贵军,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阴县津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刘翠兰,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西省山阴县。

被告:山阴县津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东大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建花。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住所地山阴县岱岳镇青年西街1区24号。

原告崔正爱与被告樊贵军、刘翠兰、李明明、山阴县津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崔正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正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正爱撤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缓交),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崔正爱负担。

审 判 长  冯子丽

审 判 员  李日明

人民陪审员  孟宪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