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40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雷永利,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雷永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永利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上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