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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1405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雷永利罚金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雷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1405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雷永利,男,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雷永利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永利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曹连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王上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