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执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云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遵林(一般代理),贵州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标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梅
审判员 赵 娟
审判员 宗慧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