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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2646号

蒋伟、王如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蒋伟;王如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602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王如雷,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蒋伟与被执行人王如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蒋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