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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02执27号

姜爱叶、梁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姜爱叶;梁新;赖照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姜爱叶,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梁新,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现住贵港市。 被执行人赖照仙,女,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现住贵港市。 申请执行人姜爱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梁新、姜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新、姜爱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公积金登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新名下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另案(2019)桂0802执253号查封,待处置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新、姜爱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赖照仙采取拘留措施,于2019年6月16日拘留到期。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101150元(含受理费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141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子颜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刘江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蒙美君

书 记 员 郑春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