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万胜,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47,岁,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丁玉宝,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54,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程万胜与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玉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玉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1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