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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1031号之三

程万胜、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万胜;丁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万胜,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47,岁,汉族,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丁玉宝,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54,岁,汉族,住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程万胜与丁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玉宝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玉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513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