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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执62号之六

戴素珍与周建、苏州艾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素珍;周建;苏州艾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24执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戴素珍,女,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周建,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艾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59345595B,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该公司总经理。戴素珍与周建、苏州艾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7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二被告应偿还原告戴素珍借款20万元及利息8万元,共计28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还款,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7万元。二被告如果有任何一期不按时还款,应加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同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立案后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被执行人到本院申报财产,并承诺于2019年2月底之前清偿该笔款项。3、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月15日、3月22日、5月14日、5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有价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于2019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人住址进行现场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9年4月10日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账户内至今未有款项进账。6、于2019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于2019年5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建所有的汽车两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苏州艾德诺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8、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仍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共升

审判员  温海亭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