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任某、潘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执行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宝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