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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执138号之一

梁某与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任某、潘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某;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任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某,男,汉族,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申请执行人梁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东方宝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任某、潘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6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 王 辉执行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宝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