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恢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晋中,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申请执行人韩连平,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被执行人王文敏,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王瑛,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王晋中、韩连平与被执行人王文敏、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晋0108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敏、王瑛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晋中、韩连平与被执行人王文敏、王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向被执行人王文敏、王瑛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为。4、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敏所有的位于长风西街16号10幢28层2804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预告证号:6000004791,预抵押证号:6000004792)、长风西街16号10幢30层3001号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预告证号:6000004793,预抵押证号:6000004794)俩套。5、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5036397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108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王文敏所有的被查封不动产进入拍卖阶段后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俊生
审判员 成 勇
审判员 荣俏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薄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