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4执106号
被执行人:韦志财,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 韦志财盗窃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做出(2018)桂0224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韦志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韦志财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将罚金刑移送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应当执行的2000元罚金未能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昶
审 判 员 林随干
人民陪审员 邓文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